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好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与学习选择权,健全学生发展支持机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原则,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和接收计划、组织考核录取、开展学分认定及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
组 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 员: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
秘 书:教学秘书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兴趣特长和学业潜能的;
(二)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确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够在校内其他专业完成学业的;
(三)退役复学、休学创业复学等学生,因学习规划调整确需转专业的;
(四)经认定存在学业困难,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其顺利完成学业的。
第五条 学生在进入毕业年级前可根据个人发展需要申请转专业不超过2次。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转专业次数限制的,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组研究决定。学院鼓励学生基于充分的专业认知和发展规划理性选择转专业,避免盲目、多次转专业影响正常学习进程。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毕业年级的;
(二)国家招生政策或录取协议中明确限制转专业的特殊类型学生;
(三)有转学经历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降级试读以及应予以退学的。
第四章 转专业计划
第七条 学院转专业计划分为选拔型计划和发展支持型计划。其中发展支持型计划重点面向退役复学、休学创业复学和学业困难学生,实行单列计划、优先保障。学院选拔型计划与发展支持型计划不相互调整使用,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转专业计划开展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选拔型计划人数不低于当年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各专业发展支持型计划人数不低于该专业选拔型计划人数的10%。学院各专业具体转入计划名额如下:
(一)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11人(选拔型计划10人、发展支持型计划1人);
(二)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11人(选拔型计划10人、发展支持型计划1人);
(三)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8人(选拔型计划7人、发展支持型计划1人)。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学生应在学校转专业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安排详见学校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我院本科拟接收专业为学院现有本科专业,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十一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要求转入我院的学生或院内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择优遴选。
(一)凡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应参加英语能力水平测试和面试,英语能力水平测试和面试工作由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综合测评成绩组成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学生转专业前的加权平均成绩、英语能力水平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70%:20%:10%比例记入,即综合测评总成绩=转专业前加权平均成绩×70%+英语能力水平测试成绩×20%+面试成绩×10%,转专业前加权平均成绩=Σ(百分制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六章 学业困难学生转专业帮扶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业困难学生转专业帮扶机制。学业困难学生帮扶性转专业,原则上面向完成一年级学习并进入专业学习阶段、因专业不适应导致学习困难的学生。考核应围绕专业适配情况开展,重点包括:
(一)学业困难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结构性特征,而非偶发性成绩波动;
(二)学习态度和学习投入情况,包括课堂出勤、考试诚信、参与学业帮扶等情况;
(三)转入专业的适配性与继续完成学业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本院学生因学业困难申请帮扶性转专业时,学院将在充分开展学业诊断、学业指导和专业认知教育的基础上,对学生是否因专业不适应导致学习困难、学习态度和学习投入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开展帮扶性转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为因学业困难转专业转入我院的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与学业衔接方案。在学生转入后的前两个学期,重点加强课程补修、学习指导和过程帮扶。
第七章 转专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充分了解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结构和毕业要求,并对可能出现的学业衔接风险做出知情确认。
第十六条 凡转入我院或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需慎重决策,学校公布转专业录取名单后,已录取的学生除不可抗力或重大特殊原因,不得申请放弃转专业。
第十七条 转入我院本科学生或院内转专业本科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生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应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学院将切实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学生的咨询和解释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转专业拟转入名单由学院报教务处复核后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下发转专业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航空学院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