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更好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拓展学生学习和发展机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条件明确、计划公开、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第三条 学院各专业转入学生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5%。
第二章 转专业的资格
第四条 本科学生申请转专业均应符合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转专业的规定。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已有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的;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降级试读以及应予退学的。
第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申请转专业,其高考选考科目须为物理。暂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文史类考生不能转入理工类招生专业。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本科第一批次招生专业。
第七条 凡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和院内申请转专业(非转出院外)的学生,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原专业学习的所有课程不得有考核不合格,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退役复学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
2.在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
3.综合素质优秀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凡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要求转出我院的学生,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设立航空学院转专业领导小组和航空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
航空学院转专业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员: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系主任、专业骨干老师。
秘书:教学秘书
航空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员: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系主任、专业骨干老师。
秘书:教学秘书
第十条 本科学生应在学校转专业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安排详见学校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我院本科拟接收专业为学院现有本科专业。
第十二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要求转入我院的学生或院内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择优遴选。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应参加转专业面试,面试工作由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
2.综合测评成绩组成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转专业前学业平均成绩、英语能力水平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7:2:1比例记入,即综合测评总成绩=转专业前学业平均成绩×0.7+英语能力水平测试×0.2+面试成绩×0.1,转专业前学业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转入。
第四章 转专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按照学校通知时间提出申请。对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允许其转入同一年级;对在第二学年转专业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其转入同一年级,也可要求其转入下一年级。
第十四条 凡转入我院或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需慎重决策,已经同意转入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为学习能力问题等申请转出。
第十五条 转入我院本科学生或院内转专业本科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生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应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十六条 学院将切实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学生的咨询和解释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严禁任何部门利用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经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
第十七条 转专业拟转入名单由学院报教务处复核后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下发转专业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转专业工作组负责解释。
航空学院
2023年12月